近日,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开展老旧车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财政补贴工作的通告。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海口市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和污染治理,根据《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琼环函〔〕号)和《海口市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海府办〔〕号)部署,开展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和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颗粒物捕集器加装)补贴。
原文如下:
一、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
1、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初始登记日期为年7月1日-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2、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3、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4、不属于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5、不属于年1月1日后由省外转入的车辆。
6、不属于享受老旧柴油车辆治理补贴的车辆。
7、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三)补贴办理流程
1、车辆报废和注销。申请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海口市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企业为海南省兴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